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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为何不保险 法院:农机互助保险≠交强险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24/9/7 11:30:24  点击:130

驾驶拖拉机时意外碾伤他人,伤者要求驾驶人赔偿,驾驶人投保的农机互助保险能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广德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7,李某平驾驶拖拉机在工厂内部道路上倒车,由于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车轮碾压了厂内工作人员李某霞的脚部,导致李某霞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医院诊断李某霞为双足碾压伤左足多发性骨折等,李某平垫付了2.2万元医疗费。202311月,李某霞向广德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平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平辩称车辆已投保农机互助保险,应按照交强险处理,由某农机互助宝互助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农机互助宝管委会)先行赔付。法院遂依李某平申请,依法追加某农机互助宝管委会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李某霞则认为,某农机互助宝管委会非法律规定可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组织,且该保险限额与交强险限额不一致,要求李某平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农机互助宝管委会非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可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组织,依法不可以开展保险业务;李某平投保的系农机互助保险,并非机动车交强险,且限额与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交强险限额不一致,该农机互助保险不能视为交强险;李某平对李某霞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平赔偿原告李某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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