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吴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京市雨花台区新湖大道附近时突然短暂失去意识、并伴随肢体肌肉僵硬症状,致使车辆失控,先后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李某撞倒,随后车辆继续冲撞入逆向机动车道,先后撞向杨某、高某驾驶的正常行驶中的两辆小型轿车,最终造成王某等四人受伤及五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那么,驾车时突发疾病致使车辆失控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今天(12月31日),记者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
法院审理中查明,经交管部门认定,吴某具有癫痫病史,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关规定,故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李某、杨某、高某四人均无责。其中,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南京分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商业险,故太平洋保险南京分公司已向杨某支付相应车损赔偿款9.25万元。随后,太平洋保险南京分公司将吴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赔偿款9.25万元。然而,两被告均辩称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认为,吴某具有癫痫病史,其明知自己患病仍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事故,属于保险免责范围,应由吴某自己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被告吴某认为,自己仅为疑似癫痫病而并非确诊,应当由承保其车辆保险的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被告吴某向原告太平洋保险南京分公司支付代垫的保险赔偿金9.25万元。法官表示,根据保险法之相关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太平洋保险南京分公司作为杨某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杨某支付保险赔偿金9.25万元,其有权向事故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于2018年,即事故发生前已多次发生疑似癫痫病症状,且长期服用抗癫痫病类药物以控制病情,其驾驶机动车的危险程度因此明显增加。根据保险法之相关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如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告吴某明知自身曾发生癫痫病症状,其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险性已显著增加,然而其不仅放任驾驶车辆的社会危险性一直存在,更未及时将患病情况告知车辆保险人,最终因其自身健康原因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引发事故,故保险人被告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零距离》记者/刘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