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财产综合险是企业为维护其财产安全、有效降低经营风险而采用的一种重要保障方式。不过,台州临海的一家企业却因此而烦心。该企业为租赁的厂房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后来厂房因隔壁工厂起火被烧毁,保险公司却以其无厂房所有权且不承担火灾损失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理赔。那么,保险公司真的可以拒赔吗?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几年前,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租赁了B公司的厂房,并从2021年开始将机器设备、流动资产(存货)及租赁厂房在C保险公司处投保财产综合险。
2022年2月,隔壁海绵厂的火灾蔓延至A公司,熊熊燃烧的大火烧毁了厂房,仓库内存放的货物和机器设备也几乎化为灰烬,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A公司向C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公估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评定厂房理算金额为818630.2元。
本以为能就此顺利拿到理赔款,谁知C保险公司提出,承保的厂房系房东B公司所有,A公司仅租赁使用但无所有权,对该厂房不具有保险利益,无保险金请求权,且A公司在火灾事故中没有过错行为及违约责任,对厂房的损失无需承担责任,因此拒绝理赔。
此后,B公司出具声明,放弃对案涉厂房火灾事故后的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并承诺未对该赔偿进行主张。但C保险公司仍拒绝理赔厂房损失,A公司遂起诉至临海法院。
临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项目中的涉案厂房是原告从房东处合法租赁的,原告基于该租赁合同对该厂房享有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被告连续两年承办该厂房财产综合险,也能说明对该厂房的风险状况及经济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认知,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同时,厂房所有权人B公司也对该厂房的火灾保险利益由原告享有进行了明确说明,故原告对该厂房享有保险利益。案涉财产综合险的保险条款中并未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的,保险责任免除。原告作为该厂房承租人,厂房损坏必然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了实际的影响和损失。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18630.2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在法官释法说理下,被告很快启动理赔程序支付保险金,弥补了原告为修理受灾厂房支出的费用,挽回企业因火灾事故受到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