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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5/9/28 14:18:07 点击:6442 |
本是一次快乐的旅行,却因旅行社的疏忽,造成谢某被旅行社大巴车压伤。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谢某将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2014年7月,原告谢某与被告某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一份,约定参加被告某旅游公司组织的西安华山五日游。期间,因被告某旅游公司对游客组织安排上的疏忽,造成原告在候车时被旅游公司安排的大巴车压伤。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已购买旅行责任险,在旅游行程中,若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承保公司负责具体赔偿事宜。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事故责任。司法鉴定为:原告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某旅游岳阳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某旅游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原告有权要求肇事方赔偿责任,也有权要求某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选择了向旅游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根据相关保险条款规定,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害属于保险事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遂依法判处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险范围内支付原告谢某理赔款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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