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等。
1、接受客户的保险索赔咨询,结合保险条款预先确认赔偿范围;
2、接受客户的委托,协助客户搜集索赔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3、根据案件需要,建议客户委托公估人对保险标的进行保险公估;
4、接受客户的委托,就双方争议的问题与保险公司谈判,必要时发律师函;
5、接受客户委托,全程协助索赔;
6、索赔中需要律师或公估师提供帮助的其他事宜。
如何保险索赔?
财产保险索赔
一、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若遇火灾、盗抢、交通事故等立即报警。
尽可能对事故现场及受损财产拍摄照片。
立即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二、报案并及时施救
被保险人应及时清查受损财物,确定损失金额。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指派或委托保险理赔师或独立的公估人员对损失进行调查。
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切勿对事故承认责任或对损失达成和解。
如果事故是由第三方引起,保留追究第三方责任的权利。
三、确认损失并提供资料
及时向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公估人员提供索赔所需的支持材料 / 信息。
四、保险公司理赔处理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交的资料及保单进行审核,以确认保险责任及索赔金额,保险公司一般在 10个工作日内对承保损失进行赔付。
五、财产保险索赔申报材料
1)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保险单、损失清单修理预(决)算书、施救费用发票;
2)物品的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加盖财务章)、重置或修理受损财产的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3)有关账册:当受损标的为固定资产的,应提供有关月份资产负责表、资产变动表、固定资产明细账、入账凭证;当受损标的为流动资产或递延资产的,应提供有关月份资产负债表、递延资产明细账复印件、仓库保管账、盘点表、出入库单、明细账、入账凭证。
4)第三方提出的索赔函、与第三方签署的索赔协议(适用于责任险);
5)货运单、装箱单、提单、卸货单、检验报告、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明等(适用于货运险)
6)相关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死亡证明(发生伤残、死亡时);医疗费单证;权益转让书;
8)现场照片(在未进行现场查勘时);
9)根据不同的保险事故提供相关部门(如公安、消防、气象、检验、海关、港务等)的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
10)公估公司出具的损失理算报告(聘请公估公司时);
11)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
12)开户银行及账号;
13)其他材料。
人身保险索赔
一、人身保险理赔的内容:
1、通常意义上的身故、残疾、重大疾病、伤害医疗、住院医疗及防癌医疗之保险金给付;
2、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返还保费;
3、因适用责任免除事由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4、因解除保险合同而退还保费;
5、豁免保费。
二、理赔作业流程:
出险报案、保险公司受理案件===保险公司立案===保险公司对理赔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核===保险公司作理赔调查===保险公司通知受益人或代理人并给付保险金。
三、索赔时应注意的事项:
1、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如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
2、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首先要立即出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报案时须填写出险通知书。出险报案有时间的限制,以保证保险人以最低的成本收集到保险证据。人身意外伤害险一般要求出险后10天内通知保险人。
3、出险后,被保险人负有及时施救以减少损失和保护现场原状的责任,以避免损失扩大和便于保险公司派员查勘现场,否则,将给索赔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