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只听说过行人向机动车方索赔的,但双方对事故担负同等责任时,行人是否也应该对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呢?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就一起机动车向行人索赔的案子作出判决:行人一方对机动车车损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机动车方的诉讼请求。
行人和肇事司机担同等责任
2010年1月26日晚10点左右,三乡镇司机廖某驾驶着自家轿车从中山城区往三乡镇方向行驶,恰逢行人毛某从右往左横过道路,廖某一时避让不及,轿车与毛某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毛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廖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行人毛某不按规定横过道路,双方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毛某经医院诊断为左耻骨骨折、股骨内外侧踝及右侧胫骨挫伤,住院65天,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出院后的他于今年的7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廖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在内的共计9.9万元。法院判定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毛某8.7万,被告廖某赔偿毛某4300元。
司机廖某在赔偿了毛某后很不服气,“自己的爱车同样在事故中遭受到损害,是否也应按责任分配由毛某赔偿一部分呢?”今年的8月17日,他也一纸诉状将毛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毛某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包括拖车费、车辆维修费和配件费在内的共计4809元。
行人一方赔偿“于法无据”
“双方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行人理应按责任赔偿损失。”廖某在庭审中说。毛某反驳称,“事故认定虽为均负同等责任,但让行人赔偿机动车方的车损没有道理。”
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赔偿机动车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于法无据,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廖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廖某和毛某服判,均未提起上诉。
连线法官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副庭长、本案主审法官陈毅强说,该案是发生在行人与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才能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行人需要赔偿机动车一方损失,故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行人无需赔偿机动车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南都记者 魏蓉 通讯员柳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