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司机所持驾驶证已过期4天,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事故损失赔偿呢?近日,平阳法院在一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案的判决中认为,驾驶证已过期并不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换领新驾驶证后能接续有效期限,保险公司仍应支付相关事故损失的赔偿。
2008年12月9日,温某驾驶车辆行经平阳县桃源乡时,与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重伤及车辆损坏。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徐某经医院救治201天,医疗费近20万元。事后,徐某向温某和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保险公司以发生事故时,温某所持驾驶证已过期,属于无证驾驶为由不予支付。徐某一纸诉状,将温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就持有的驾驶证过期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展开辩论。保险公司认为,温某所持驾驶证有效期是2008年12月5月,事故发生时该证已经逾期4天,属于不具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及商业险范围内都不需担责。而且,在商业险条款中已注明,驾驶人在驾驶证超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温某则认为,虽然车祸时所持驾驶证已过期,但事故后他已换领新证,新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是2008年12月5日,包括发生事故的那一天,故不属于无证驾驶;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事前并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告知,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温某换领新证后有效期仍从2008年12月5日起算,保险公司主张不负责赔偿缺乏依据;另外,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已提前告知。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不足部分由温某承担。(华萱荣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