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汽车抛锚,喊拖车公司拖车。不料,拖车在高速公路上却发生车祸,造成拖车内司机和抛锚车主双双受伤。近日,喊来拖车的车主王某将作业车辆所在的汽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9年3月,王凡敏驾车出游,谁知在半路汽车抛锚。无奈之下,王凡敏致电汽车公司请求派人过来拖车。汽车公司在接到电话后立即派司机李师傅出车。在李师傅驾驶大型作业车到达现场后,李师傅将王凡敏的汽车放置在大型作业车上,而王凡敏则坐在自己的汽车内。哪知,在归来的途中,大型作业车撞上了护栏翻车,导致李师傅本人和王凡敏不同程度受伤,大型作业车和王凡敏的汽车也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师傅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司法鉴定,王凡敏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腰部受伤,其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且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王凡敏在多次与汽车公司协商无果后将汽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在庭上,王凡敏诉称,自己乘坐在大型作业车所搭载的轿车内,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型作业车驾驶员李师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请求判令除去被告已支付的赔偿金四万多还应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人民币12万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王凡敏属事故车辆的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被保险机动车辆的第三者,故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要求驳回王凡敏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汽车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大型作业车是无偿救援,王凡敏不应坐在被装载的车辆内,故王凡敏承担40%,汽车公司承担60%。对王凡敏主张的医疗费等无异议,但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6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由法院依法认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王凡敏因交通事故所受人身损害,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王凡敏系大型专项作业车车上所载车辆中的乘坐人员,不属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故对王凡敏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汽车公司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救援,故其以无偿救援为由要求酌情减轻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也不予采纳。在本起事故中,汽车公司、王凡敏均违反有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车厢载人造成王凡敏受伤,主要过错在于汽车公司,王凡敏也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故汽车公司应负事故赔偿责任的80%,王凡敏承担20%。
根据原被告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结合考虑王凡敏的伤情及法医学鉴定审查意见,依照相关规定,判处汽车公司担责80%即13万多,扣除已支付的,还应支付9万,并驳回王凡敏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夏倩 胡娜 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