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9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6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4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3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6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2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拖抛锚车离现场半路翻车伤人 赔偿13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2/25 12:57:46  点击:2760

  高速公路上汽车抛锚,喊拖车公司拖车。不料,拖车在高速公路上却发生车祸,造成拖车内司机和抛锚车主双双受伤。近日,喊来拖车的车主王某将作业车辆所在的汽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93月,王凡敏驾车出游,谁知在半路汽车抛锚。无奈之下,王凡敏致电汽车公司请求派人过来拖车。汽车公司在接到电话后立即派司机李师傅出车。在李师傅驾驶大型作业车到达现场后,李师傅将王凡敏的汽车放置在大型作业车上,而王凡敏则坐在自己的汽车内。哪知,在归来的途中,大型作业车撞上了护栏翻车,导致李师傅本人和王凡敏不同程度受伤,大型作业车和王凡敏的汽车也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师傅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司法鉴定,王凡敏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腰部受伤,其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且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王凡敏在多次与汽车公司协商无果后将汽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在庭上,王凡敏诉称,自己乘坐在大型作业车所搭载的轿车内,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型作业车驾驶员李师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请求判令除去被告已支付的赔偿金四万多还应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人民币12万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王凡敏属事故车辆的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被保险机动车辆的第三者,故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要求驳回王凡敏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汽车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大型作业车是无偿救援,王凡敏不应坐在被装载的车辆内,故王凡敏承担40%,汽车公司承担60%。对王凡敏主张的医疗费等无异议,但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6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由法院依法认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王凡敏因交通事故所受人身损害,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王凡敏系大型专项作业车车上所载车辆中的乘坐人员,不属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故对王凡敏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汽车公司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救援,故其以无偿救援为由要求酌情减轻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也不予采纳。在本起事故中,汽车公司、王凡敏均违反有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车厢载人造成王凡敏受伤,主要过错在于汽车公司,王凡敏也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故汽车公司应负事故赔偿责任的80%,王凡敏承担20%

  根据原被告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结合考虑王凡敏的伤情及法医学鉴定审查意见,依照相关规定,判处汽车公司担责80%13万多,扣除已支付的,还应支付9万,并驳回王凡敏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夏倩 胡娜 若愚)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货车撞百万“大奔” 赔8万贬值损失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