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赵大妈在县城道路上行走。李先生骑电动车从其身边经过时,赵大妈摔倒,左臂骨折,当时李先生把赵大妈送到医院。赵大妈认为是李先生蹭到了她,李先生说没有蹭到赵大妈,是赵大妈自己摔倒的。
交管局作出了事故认定:经交警大队事故科勘验及调查,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赵大妈问:“我能否起诉交管局,要求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律师说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赵大妈不服交通事故认定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申请复核。
赵大妈不能对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交管局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赵大妈不能对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对民事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