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91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41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40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802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7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7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7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40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2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外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上法庭 车主被判免责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12 0:39:02  点击:2417

  本报讯(记者 袁凡凡 通讯员 张红雨)经某汽车租赁公司介绍,市民高先生的车被租给了李某。后来,李某酒后驾驶该车与顾先生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顾先生在状告肇事人李某的同时,将高先生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连带赔偿。日前,高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

  20099月,高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出租给了某汽车租赁公司。同年11月,该汽车租赁公司又将此车出租给了李某。20091224日深夜,李某酒后驾驶该车在文化路与古寨东路交会处与原告顾先生驾驶的一辆出租车相撞。车祸中,两人以及出租车上的4名乘客均受了伤,两车也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了纠纷。顾先生便将李某告上了法庭,一同坐上被告席的还有事故车辆的车主高先生。顾先生认为,车主高先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日前,高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事故车辆在事发时已由高先生出租给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又租赁给李某使用,高先生以及汽车租赁公司仅收取租赁费的行为不能简单认定对事故车辆具有运行支配权及享有运行利益。租赁公司在交付出租车辆时,审查了李某的驾驶资格,也提供了合格车辆并为其办理了相关保险,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法院因此判决高先生不应对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决定驳回原告顾先生的这一诉讼请求。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春运车险有保障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