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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几级?车祸伤员三次司法鉴定结果不同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18 22:22:31  点击:3521

福州新闻网讯 交通事故受害人小丽(化名)为讨赔偿,在不同的鉴定单位先后进行了三次司法鉴定。结论从三级到九级伤残都有,对应的赔偿额也相差悬殊。各方因此都不服气,争得不可开交,这可苦了急需用钱看病的小丽。日前,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小丽终于获得了满意的赔偿额。

获赔后病情恶化

200711月,阿勇(化名)借用别人的轿车,载着来榕务工的小丽,撞上阿强(化名)驾驶的某汽车驾训公司的学习车。两车损坏,小丽头部出血。经交巡警部门认定,阿勇和阿强各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小丽不负事故责任。

为获得前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小丽将阿勇、汽车驾训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后,小丽领到了相应的赔偿金。

此后,小丽的病情恶化。20092月,经福建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她的脑外伤致其分裂样精神病、构音障碍、智力下降。

再打官司陷入拉锯战

小丽家境贫困,受伤后生活无法自理,母亲专程从东北赶来照顾她。母女俩仅靠母亲每月赚得的600元钱度日,无钱继续治疗。为此,小丽只得再次将上述被告告上法庭,讨要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一系列费用共计44万多元。

起诉前,小丽单方委托福建甲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结论是她的伤情为六级伤残。

诉讼过程中,被告方对这份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认为小丽提交的是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是法定的伤残评定书,不能证明她是六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遂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共同选定福建乙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结论是小丽的损伤属三级伤残。

没想到,被告方仍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乙司法鉴定中心在程序上确实存在问题。主要是小丽为图省事,按照乙中心的要求自行送检了部分门诊病历,该材料未经法庭质证,也未告知法院及被告。因此,该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紧接着,双方共同委托厦门的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小丽构成九级伤残。按照该结论,小丽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很少。这次被告满意了,而小丽一方却相当不满意,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丽提出的异议无相关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认可了丙中心的鉴定结论。据此,法院认定小丽的损失总额为13万多元,并判令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调解获赔偿

小丽不服,提起上诉。经过她申请,市法援中心指派福建谨而信律所的朱永传律师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朱律师经调查发现,最后一次鉴定时小丽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因此丙鉴定中心得出的结论也不一定准确,遂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各方经协商,都同意委托北京的一家相当权威的司法鉴定所鉴定,但这样还要再花路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上万元。小丽一家已经穷得快揭不开锅了,实在拿不出这笔钱,对方又不肯在赔偿金额上让步。二审法官为此案先后开庭8次,都无法调解成功。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朱律师将小丽的严重病情和日常生活窘境用摄像机拍下,制成光盘后寄给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总部,希望能引起对方同情。保险公司老总看了光盘后,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决定特事特办,同意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最终,在福州市中院法官主持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小丽各项损失13.5万元,阿强和汽车驾训公司共同赔偿8000元,阿勇赔偿15万元。

作者: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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