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业“无责不赔”条款屡遭消费者诟病,屡被法院判为无效,各保险公司却屡屡使用“无责不赔”手段。23日,本报对此推出深度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昨日,作为我省保险业监管机构的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本报报道作出书面回应,澄清“无责不赔”并不是说投保人得不到赔偿,而是应该由谁来赔偿的问题,并表示将严肃查处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行为。
“无责不赔”不合法
记者注意到,连日来,央视、本报等先后报道“无责不赔”问题后,中消协已率先公开声明,强烈呼吁废止“无责不赔”条款。
中国保监会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投了车损险的无责车主既可以向全责方索赔,也可以向对方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除了以上两种途径,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是被保险人的权利。“无责不赔”既不合法也不合规。
“无责不赔”并非不赔
昨日,江西保监局也专门就本报报道发来书面回应,澄清关于“无责不赔”并非“不赔”。“无责不赔”是指保险公司在车损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责不赔”并不是说投保人不能获得赔偿,而是赔偿的途径和方式不同,无责车主可以向有责方获得赔偿,也可从对方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获得赔偿。
严查损害权益行为
江西保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出现保险合同纠纷时,除诉讼外,消费者还可以采取调解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不认真履行保险条款义务、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监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