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致人亡
交警部门未定责
保险公司赔不赔?
两车相撞,一人死亡,交警部门称无法作出责任认定,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近日,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公司认为没有责任认定应按“无责”赔付,法院则按“有责”判决。法律人士表示,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责任分配的惟一依据。
摩托撞上拖拉机
事故造成一死三伤
此案死者名叫阿快,是来宾市兴宾区蒙村乡的农民。
2009年12月31日下午5时许,阿快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乘三名乘客由来宾市区往武宣县方向行驶。途中,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拖拉机碰撞,阿快倒地昏迷,被送医院救治,在两个月后身亡。摩托车上三名乘客受伤,两辆车也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驾驶拖拉机的韦某没有停车,继续前行,随后被路面巡逻民警拦截。阿快的父母介绍,当时为抢救儿子,他们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而他们得知韦某的拖拉机向柳州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由此向城中区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后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2.2万元,韦某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了解到,交警部门当时只出具一份《事故认定书》,内容为说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并未认定责任。阿快父母的代理人得到的答复是:韦某驾车离开现场,且阿快当时一直处于昏迷期,无法调查并进行责任认定。
保险公司称“无责”
法院按“有责”判赔
庭审中,韦某认为他没有违反交规,不属逃逸,因此没有责任。
保险公司代表辩解称,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说明,可以看出韦某“离开现场是不知情,不是逃逸;如果属于逃逸,交警部门肯定会下责任认定;而死者驾驶的是套牌摩托车,又属于无证驾驶,严重违规。”保险公司因此表示,交警既然没有出具责任认定,他们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按“无责”情形赔付,依法标准为: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
法官则持不同意见。法官指出,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交警或公安交管部门,“在本案中,事故酿成一死三伤,韦某仍驾车继续行驶,未尽保护现场和救护伤员的义务,也延误了抢救时机。韦某对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按“有责”情形赔偿,依法标准为: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阿快父母索赔的损失,可获支持数额为10万余元,尚在交强险保额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于是,城中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此数额向阿快父母赔偿。
法律人士:
交通事故责任
不等同民事赔责
没有责任认定,不妨碍法院按“有责”处理,法律人士指出,该案透露的信息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不是民事侵权索赔责任分配的惟一依据。
广西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仕继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对外公报中,曾经提及一起类似案例:2009年6月,南京某货车司机在高速公路行驶,因车轮爆胎冲入逆向车道,与对向一辆轿车相撞致一死两伤。事后交管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交通意外,结果,当地两审法院同样没有采纳交警结论,判决保险公司按“有责”赔偿。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货车司机在车辆制动、路面均正常,且车辆属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冲入逆向车道,该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货车司机主观有一定过失;保险公司认为属交通意外,货车司机无过错,是对民法“过错”含义的片面理解。
余仕继解释,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来确定,而应从损害行为、后果,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认定书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因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所以“交通事故责任,不能等同于民事法律的赔偿责任”。 今报记者杨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