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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非婚胎儿提前赋予“预留权”案审结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3/21 22:20:23  点击:1849

  3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在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判决非婚遗腹胎儿获得扶养费3万余元。据悉,以判决方式给非婚胎儿提前赋予预留权在全国还是首例。

  200922513时,南阳市南召县赵清运驾驶丰田轿车与黄建外出发生交通事故,二人死亡。

  2010412日,赵清运亲属及已怀孕女友将该案诉至法院。

  南阳市南召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对方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保险公司)办理了60万元的各类保险。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投保方在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全部归受害方所有,理赔多少与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无关。

  法院审理期间,原告赵清运亲属及已怀孕女友,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胎儿生活费等共计26万元,车辆损失1384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胎儿赔偿费用,应待胎儿出生后,经亲子鉴定确实是亡者之子才能确定赔偿。

  法庭查明,赵清运与女友未办理结婚证;20091116日,两人按当地习俗结为夫妻;2010112日,经医院诊断女友怀孕。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肇事的重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责任险,故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实际车主及登记车主承担。

  我国《婚姻法》第25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和歧视。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004年施行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这些规定,明确说明胎儿(子女)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均受法律保护。对胎儿抚养权利的保护,属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畴。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出于胎儿必定出生的既定事实,胎儿抚养费的预留权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有损害即有救济的裁判原则,应将胎儿列入被抚养人范围之内。

  本案,胎儿抚养费可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赔款暂由法院保管,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且由女方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系死者子女时,由胎儿母亲领回赔款。反之,则由法院将赔款退回保险公司。

  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1万元;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12万元;赔偿原告怀孕胎儿抚养人生活费34441.16……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对一审涉及胎儿赔偿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36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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