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赵华(化名)撞伤他人后,先行垫付了伤者所有的治疗费用,可事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遇到了麻烦:保险公司称合同中有免责条款,拒赔医保范围外的药费。赵华为此告到法院。
赵华购买的是第三者责任险,按照正常理解,他的车发生事故致他人受伤,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说,根据保险合同,他们只赔偿医保范围内用药的费用,医保范围以外的费用,如果事先未征得他们同意,不予赔偿。这条规定“藏”在合同的角落里,字迹非常小。赵华一肚子意见:签合同时也没人跟他说用药有讲究,这个条款根本就是“霸王”条款嘛!协商不成后,他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江宁法院。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向赵华明确说明“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这一免责条款,赵华是在去保险公司理赔时才得知这一条款的。据此,这一条款应认定无效。
点评:
由于专业知识的差距,投保人很难就保险条款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实践中很多保险条款的设计不利于投保人或受害人,因保险公司未详细解释免责条款引发的案件屡见不鲜。此案提醒市民,在签保险合同时一定要小心免责条款,以免日后引发纠纷。本报记者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