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险无责赔付有益利益平衡
对保险公司而言,谁投保谁受益是理所应当的,然而,记者近日遇到的一起赔付是:投保人无责任、无损失,不需保险公司赔付,但肇事者损害的第三者的损失,却由保险公司赔付了。
无证驾驶酿祸保险公司拒赔
2009年底,小雨搭乘小项的摩托车外出,会车时小项迎面撞上了老崔驾驶的大货车。小项摔成重伤,小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小项无证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靠右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货车司机老崔无责任。
事发后,小雨住院抢救花费25万元。小雨的父亲吴先生想让老崔部分赔付,老崔以自身无责为由拒绝。吴先生又请求老崔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部分赔付,也被拒绝。
被保车辆无责保险责任不减
据了解,老崔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金额为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项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行为致小雨死亡,应赔偿小雨丧葬费、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50万元。老崔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不对小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老崔已投保交强险,由于强制险不以被保险车辆是否承担责任为前提,故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对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即小雨的人身、财产损失作出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刑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判处小项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50万元。该民事赔偿由小项与老崔投保的保险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完毕。
强险别于商险赔付彰显公正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上诉称:其在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应遵循过错相抵原则,在确定肇事车主应承担的责任后才予以赔偿。本案被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用法正确,确定赔偿数额及责任认定准确,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保险公司的观点,黎律师分析说:法院的判决体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本质属性、归责基础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受害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强制险的本质属性决定其不同于一般商业险,其赔付不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前提。其特点是机动车一旦投保,在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法律规定的,事故双方谁有过错都在所不论,而统一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损失的弥补。只有在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午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