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吴某驾车行驶途中突发心脏病猝死,致使车辆失控撞伤过路妇女赵某。赵某申请法律援助打官司索赔。日前,法院经过两审判决,这起意外事故虽然各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司机从事高危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意外事故
赔偿标准各执一词
2009年10月,吴某驾车时突发心脏病猝死,致使车辆失控,撞倒正在路口停车等候放行信号的赵某等人和其他车辆。交管部门认定,此系意外原因引发事故,各方当事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吴某心脏病突发导致车辆失控引起事故后果,造成他人伤害及车辆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伤者赵某依靠低保金和保洁服务,生活艰难。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指派曹辉律师帮赵某打官司,将吴某妻子郭某、女儿小吴、事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
庭审中,被告郭某母女辩称,司机吴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依法最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超出部分在继承财产范围10%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赔偿应按无责任限额赔偿。
两审判决
按高危作业赔偿原则
2010年3月,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损害结果是其故意造成,故吴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原则,三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有过错,故不能减轻吴某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该事故造成多人受伤),超出部分由吴某赔偿。吴某已死亡,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肇事车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所有,郭某还应在享有轿车价值份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约1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郭某母女在继承吴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郭某应在享有轿车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后,保险公司上诉,要求改判按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市一中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赵某有过错的证据,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援助律师
保护无过错伤者权益
华盛理事务所曹辉律师告诉记者,本案系意外事故,司机吴某虽无事故责任,但驾驶快速行驶机动车突发疾病猝死,适用高危作业赔偿原则,只有损害结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时才能免责。因此,吴某对赵某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交强险“无责任”比“有责任”的赔付限额要低许多,法院的判决切实保护了多名无过错伤者的权益。交强险赔付后不足部分,吴某虽已死亡,仍应以遗产清偿“侵权之债”;郭某是继承人之一,也是车主之一,还应在享有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