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车和孙某的车相撞,导致孙某和妻子受伤住院。为了追回损失,孙某夫妇将李某、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近日,市北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的制定就是为了保证受害人利益,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一审判决其按交强险上限赔偿孙某夫妇12万元,剩余部分由李某承担80%。
2010年8月的一天,李某驾驶轿车在东西快速路与孙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孙某和妻子王某受伤住了院。事后,交警认定,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某夫妇医疗费花了几万元,车辆维修也花了不少钱。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孙某夫妇出院后向市北法院提起诉讼,向李某及其车辆投保公司索赔14万元。
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在本案中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应针对李某对孙某夫妇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李某则表示,应当由保险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他只应承担60%。
市北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对原告孙某、王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而不应当首先扣除孙某自身应承担的份额,因此,市北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孙某12万元,超过部分由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