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事故后,实际维修费用很可能会高于保险公司的定损额,这种情况下是否保险公司说了就算?江东区法院近日宣判一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这个问题作了解答。
去年8月的一天,韩某驾车经江东区沧海路与宁穿路的交叉口,被一辆出租车追尾碰撞,造成车损。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王某负全责。王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理赔员到事故现场对韩某的车辆估损,核定韩某修车费为15700元。
韩某认为定损金额太低,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他将受损车辆送去修车厂,修车厂认为车辆有些损坏部件已无法修复而必须更换,确定的修理费高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700元。于是,他就向保险公司提出重新估损,但保险公司未作答复。他只好先把车修好,向修车厂支付的修车费为20600元。
去年12月20日,韩某拿着修车费发票,要求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对方予以拒绝,表示只同意按照原来的定损数额赔付,超额部分要求韩某自己承担。
无奈之下,韩某只好向江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20600元。法院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韩某赔偿2000元,判令王某向韩某赔偿18600元。王某承担18600元赔款,可自行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理赔。
办案的法官说,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定损,只是对损失程度和范围进行估算,实际修车费跟定损额有一定出入完全是可能的。如果实际修车费高于保险公司定损额,保险公司可以跟车损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修车费理赔;当然,费用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韩某提出重新定损的意见不予答复,也无法证明韩某实际修车费不合理;而修车厂出具的修车费清单足以证明韩某车损客观存在,因此法院对韩某索赔的实际修车费予以确认。
宁波晚报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晓晓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