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深圳市宝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宝安区救助站诉被告陈文康、邓昌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森木业贸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为无名死者维权的公益诉讼案件。
2009年12月19日,陈文康驾驶大型客车沿宝安区观平路行驶至观澜街道康城假日酒店路段时,与一行人(即被害人,无名氏)发生碰撞。该行人倒地后,又被右侧相邻车道同方向行驶的由邓昌伟所驾驶的轻箱型货车左前轮碾压,造成大客车损坏、行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宝安交警大队对该交通事故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文康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昌伟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人不承担责任,事故各方对该认定书均无异议。因被害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亦无亲友认领,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未进行处理。为维护无名死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宝安检察院建议宝安区民政局作为原告,代死者提起诉讼。2010年12月27日,宝安民政局下属的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宝安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宝安区法院于12月29日受理此案。
昨天,此案在宝安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各方就救助站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各方责任份额、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方认为,虽然目前法律对为无名人员维权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存在法律上的盲点,但从救助管理站本身的职能看,原告作为实施救助的单位,应该保护流浪人员的合法权益。被告则认为,本案中赔偿权利人应该为受害人的近亲属,原告作为救助机构,无权代近亲属进行诉讼。
案件经法庭调查及辩论后宣布休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记者 吴涛 通讯员 戴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