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40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401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800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5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3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2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自燃索赔不成状告保险公司获支持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4/15 1:02:27  点击:1971

    温州永嘉的杨先生将自备车停放在户外,凌晨时轿车竟无缘无故突然起火燃烧,车辆被烧得面目全非,连放置在车中的保险合同也被烧毁,车主在向保险公司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诉诸法院。保险公司认为车子起火原因不明或自燃,不承担理赔责任。日前,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主杨某保险理赔款80344元。

    2010
5月,杨某以其自有的一辆帕萨特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上2个险种的不计免赔特约险、全车盗抢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从20105200时起至201151924时止。20109252230分许,杨某将轿车停放在瓯北某医院门口。

    
次日凌晨34时许,车子起火燃烧,后被闻讯赶来的消防队员扑灭。

    
事故发生后,杨某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帕萨特轿车的损失是由原因不明的火灾造成,属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迟迟未对该起保险事故进行处理。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2010
112日,杨某委托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轿车因火灾引起的损失进行评估,该公估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认为该车辆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为80344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在保险期限内,帕萨特轿车发生火灾从而造成损失,而火灾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承保范围,且车辆的损失已经确定,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车主杨某的损失。

    
保险公司主张帕萨特轿车的损失是由原因不明的火灾造成,属于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还认为在本此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向杨某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故对其的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保险公司主张杨某的轿车系自身原因发生火灾,属于自燃损失险的承保范围,而杨未投保自燃损失险,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保险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实杨某的轿车发生火灾系自燃,且未就车辆起火原因申请鉴定,故其辩称车辆属自燃不予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现杨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80344元,理由正当充分,应予支持。

    
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汽车美容反“毁容” 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为哪般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