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二轮摩托车将骑自行车的李某撞倒。随后,王某驾驶小客车又撞到了李某。交警认定,摩托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小客车司机负次要责任,骑车人不负责任。李某出院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13800元,其他损失136330元。庭审中查明,摩托车没上交强险。小客车的保险公司认为:摩托车也应有交强险,故只同意赔偿交强险限额的一半损失,即医疗费5000元,其他损失55000元。法院最终判决小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骑车人12万元,超出12万元的诉讼请求,由摩托车和小客车的驾驶员按7:3比例分担。那么,本市司法界专业人士对本案又是怎么看的呢?
西青区人民法院法官林瑞华
保险公司“只赔一半”无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认为其只需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付李某一半损失即可,理由是摩托车也应有交强险,没有交强险的风险应由摩托车车主自行承担,这种看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相对于张某和王某,受害者李某是第三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因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各级法院没有形成统一认识。但倾向性的做法是: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赔付限额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方赔偿。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刘晓纯
保险公司全赔违反公平原则
小客车的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的一半损失即可。因为摩托车也应依法投保交强险,其没有投保交强险的风险应由摩托车车主自行承担。交强险条例所言“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是以侵权的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为前提的。但本案中,客观上出现了摩托车作为侵权人未投保交强险的事实,故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就应由小客车的交强险责任和摩托车车主的民事赔偿责任共同组成才符合“依法得到赔偿”的要求,即应该由摩托车车主在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范围内进行民事赔偿。如果由小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部赔偿,会纵容违法不投保交强险的车主,也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任波
保险公司应先赔偿再“索赔”
俩车撞一人,保险公司咋赔?法律确实没有规定。但是,我们没有理由要求任何一个案件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法律原则、逻辑规则,比照相近的法律规定,诠释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假如伤者只是被小客车一车撞伤,那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完全可以让小客车的保险公司赔偿伤者12万元。既然如此,我们完全可以在俩车撞一人、一车无交强险的情况下,让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伤者12万元。如此做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在鼓动人们拒交交强险,实则不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另案起诉被告二轮摩托车司机,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分担一半损失。
另外我们应该注意到,在两辆或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如果有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有的没有投,只让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受害第三人的部分损失,势必将导致受害人的部分损失无法得到交强险保障。在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赔付能力的情形下,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会大大降低,这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