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日报讯 (董华 王爱玉) 贷款买车一族给爱车上保险时一定要看清保险条款,否则一旦出了问题,赔付起来是相当麻烦的。日前,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祸引发的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
林女士于2009年贷款购置了一辆某品牌轿车,随后就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单中特别约定一栏中写有: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其事先书面同意本保单不得被退减批改(不影响第一受益人权益的批改除外;当一次事故的保险赔款高于人民币伍仟元时,保险人须征得第一受益人同意后方可对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款除外)。
同年9月份,林女士的朋友陈先生经其本人同意后,驾驶投保车辆从南昌前往福州,途径福银高速公路某路段处,碰到了倒在快车道上的施工标志牌后撞上高速公路中央的分隔带,造成了陈先生及车上另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陈先生及高速公路管理处工程队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主林女士对伤员进行了积极的救治和赔偿,并赔偿了高速公路的路产损失,车辆也在保险公司定损后进行了维修。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林女士将陈先生、高速公路管理处工程队、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保险合同纠纷,林女士撤回对其的起诉。
后林女士又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但是保险公司仅仅预赔了车辆的损失,对于其他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其实双方在起诉前已经就这块的损失有了初步的意见,还没有给予林女士赔偿是因事故车辆是贷款购买的,基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当一次事故的保险赔款高于五千元时,保险人必须征得第一受益人的同意后方可对被保险人支付。可是林女士并没有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本案的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双方的争议主要是林女士未履行先行通知的手续。承办法官遂向双方及代理人说明这一情况,林女士立即向银行申请报批手续,保险公司在收到核定的手续后随后给予了赔偿。林女士和保险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赔偿金也一次性到位,林女士撤回了对保险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