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4月21日讯 把身份证借给朋友使用了一次,不料却引来了36.8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27岁的刘女士可能一辈子也不会忘记这个教训。
莫名接到法院传票
2009年8月,刘女士接到镇海法院的通知,法官说她与一场交通事故赔偿案有关,她被人告了。
经过了解,刘女士才知道,她的朋友黄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把人撞成了二级伤残。
而警方调查发现,黄某驾驶的肇事摩托车登记在刘女士的名下,也就是说,刘是肇事摩托车车主。
为什么黄某的车子登记在她的名下?刘女士想了好久才想起,黄某曾借过她的身份证。
“他当时只说是借去登个记,其他的事情都没有说。”刘女士回忆说,“我真不知道他把车子登记在了我的名下。”
因为黄某失去了联系,刘女士的说法没有得到法院的采信。
两场官司要赔36.8万元
因为事故赔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伤者张某将黄某和肇事“车主”刘女士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97万元。
经审理,镇海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2万元,黄某赔付32万元,刘女士对32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4月7日,保险公司又将黄某和刘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连带清偿保险公司12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黄某无证驾驶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作为“车主”的刘女士将车“借给”黄某驾驶,也存在严重过错。
法官说,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12万元是法律强制规定的,这并没有否定交强险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
也就是说,因为黄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可以对他拒赔的。保险公司在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后,自然产生了追偿权,有权要求肇事方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和黄某应当对保险公司4.8万元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来源: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