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以26550元买来的二手车竟然花费50000元进行事故后维修,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对这笔远远超过实际价值的维修费用,近日,吴江法院审理后判决不予全额支持。
2010年6月22日,邓某驾驶车辆时不慎撞上肖某驾驶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无责任。邓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这辆桑塔纳轿车推定为全损,同意赔偿28000元。但是数月之后,邓某却手持一张50000元的修理费发票向其保险公司索赔,理由是其已实际支付了肖某车辆维修费用50000元,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理赔。
经吴江法院调查查明,2008年8月,肖某以2655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该车初始登记为1998年7月,是一辆经过数次转让的二手车。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的维修费用已远远超过实际价值,且在保险公司已告知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维修,显然违背了合同的经济性原则,明显不妥。保险公司愿意赔偿28000元,应予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邓某桑塔纳2000型轿车车损28000元。何洁 戴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