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一后,最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中,一旦被抓,将面临1-6个月的拘役处罚,公务员等或将因此“丢饭碗”。从保险角度讲,因醉酒驾驶法律性质的改变,保险公司减少了很多麻烦,对因酒驾造成保险事故,几乎都可以轻松拒绝赔付。
醉酒驾驶纳入刑法
2011年5月1日起,《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最引人注意的莫过于第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此,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袁小霞律师分析:"拘役"是刑事处罚中的一种,此次刑法修正意味着将醉酒驾驶列入刑法中,将被处以刑事处罚,与之前执行的行政处罚相比,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因为拘役会给当事人留下刑事记录,将会对今后的生活、工作等产生较大影响,公务员可能会因此"丢饭碗"。”
与修正案(八)同时实施的还有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对酒后驾驶的认定标准没有变化,但处罚却明显“狠”了很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变为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变为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醉驾被抓,5年内都不得考证,而且酒驾罚金一下子涨了4倍,看来这次是动真格的了。”不少市民纷纷发出感慨,表示以后再也不敢酒后驾车了。
记者从我区几家酒店了解到,今年五一之后,我区市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顾客只要驾车到酒店消费一般都不会喝酒,"无酒不欢"的情况有所好转。”开元萧山宾馆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可以从酒店酒水的销量上反映出来。除啤酒因季节性原因,销量有所上升外,白酒、红酒等的销量都有所下降,其中较4月上旬相比,5月上旬白酒的销量约下降了15%。果汁饮料类的销量有了明显上升。”
保险公司相关免责说明的义务有所降低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依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一直对因醉酒驾驶造成的事故损失拒绝赔付,但从法律条文上解读,修正案(八)对保险合同的履行还是有积极影响。”袁小霞告诉记者。
商业险方面,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保险公司与驾驶员签订第三方责任险时,都会在合同中做出特别说明,强调因醉酒驾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是特别说明在合同上一定要用突出的颜色、字体、字号等加以区别。否则,在实际操作中,常因为合同中的特别说明存在瑕疵,或说明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免责无效或打折,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修正案(八)实施后,萧山区人民法院的杜法官认为:“我区以前确实出现过因免责说明无效,判决过保险公司赔付的案例。但把醉酒驾驶纳入刑法后,保险公司在告知免责方面的义务要求降低了,法院会更多地认为驾驶员本身就应该了解,而不是依靠被告知,因此,这就排除了驾驶员以没有被告知为由要求理赔的可能性。”
“在交强险方面,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没有变。” 萧山区人民法院的戚法官说,“因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只对第三方的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事后可向肇事者索回。”
保险公司在因酒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方面完全免责
袁小霞律师说,按照之前的法律,因醉酒驾驶造成人身伤亡的属于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故意犯罪。但是依照保险法条款,只有在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绝对免责,因此,如果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导致本人伤亡的,不在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修正案(八)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醉酒驾驶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损害结果较轻,都将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这就意味着,一旦因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从保险合同角度而言,就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是故意犯罪,无论驾驶员有没有购买"驾意险"等以人身意外为赔付条件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都不会赔付,属于绝对免责范围。”袁小霞律师认为。
记者 尚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