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平民英雄”俞文华巨额索赔案昨天一审宣判,原告俞文华获赔共计1061962.32元。
昨天,秀洲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嘉兴公司”)赔偿原告120000元;车主叶纪某赔偿原告其余损失911962.32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0元(扣除已付的医疗费6.5万余元,余款876962.20元);嘉兴诚兴水产养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诚兴公司”)对车主叶纪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对司机叶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去年3月19日22时45分许,俞文华回家途中奋不顾身追赶小偷,可就在追小偷的路上,被一辆货车撞倒,造成俞文华特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俞文华和司机叶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法医鉴定,俞文华所受之伤已构成一级伤残。
今年2月23日,俞文华妻子宋惠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来到秀洲区法院,一纸诉状告了太平洋保险嘉兴公司、诚兴公司及司机叶某,索赔357万多元。
宋惠萍称,这笔钱是给俞文华做后续治疗的,每天医疗、护理等费用在600元左右,20年的话需要400多万元。之前的治疗,政府给报销了不少钱,但整个医疗费用过于巨大,只能通过打官司维权。
昨天,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案中,司机叶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其受雇于车主叶纪某并在雇佣过程中致人损害的,故应由车主叶纪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诚兴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对车主叶纪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应自负相应的损失。因原告系行人,车主叶纪某应赔偿原告60%的损失,原告自负40%的损失。
由于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伤残,已使原告遭受精神痛苦,法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嘉兴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原告医疗费用为10000元;赔偿物质性损失为110000元,合计120000元。车主叶纪某赔偿原告其余损失1519937.20元中的60%即911962.32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0元(扣除已付的医疗费6.5万余元,余款876962.20元)。原告主张的护理依赖的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先以5年来计算(即从2011年2月22日计算至2016年2月21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护理和治疗的,原告可另行主张。原告主张超过标准范围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