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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5/19 11:33:46 点击:1873 |
本报讯(特约记者 顾建兵)“目前保险合同中"自次日零时起生效"这一格式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建议保险公司……”5月12日,南通中院就日前审结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向市保险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修改保险合同相关格式条款,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6月29日8时,如皋市袁桥镇居民曹文彬来到某保险公司为其刚购买的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正本上载明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至2010年6月29日24时。当日上午,曹文彬委托朋友宋某驾驶摩托车办理上牌手续时,造成顾某倒地受伤。后经鉴定,顾某伤残程度为九级。根据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顾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双方协议,曹文彬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2009年12月14日,曹文彬给付顾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3万元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没想到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2009年6月30日零时”为由拒绝理赔。曹文彬将保险公司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保单上直接打印保险期限条款是保险公司惯例,但保险公司当时未明确告知投保人,故该条款对原告不具约束力。据此,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认为如皋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南通中院在充分调研后决定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保险公司认真落实保监会规定,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格式条款,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设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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