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新闻网5月18日讯(卢化福 施荷生 吴晓梅) 按照新车价格15万元的标准,给货车买了交强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本打算在出现意外时能减少自身的一点负担,没想到真的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却称,该辆货车的实际价值只有两万元,只能在两万元之内理赔。货车车主很来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11万元。
防范
以新车价格给货车投了15万元的保险
张骏有一辆货车,已经开了好多年。2010年4月,他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货车投了保,交纳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1人、乘客2人)、附加第三者不计免赔等各项保险费用16000余元。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限为2010年4月10日至2011年4月9日,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5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1万元,乘客2人每人每次各1万元。
2010年7月5日,张骏雇来的司机徐亮驾驶着这辆货车送货,同时还有两个跟车人员李钢、孙乾。没想到在高速公路上,徐亮驾驶的货车和另一辆大货车发生了碰撞,徐亮、李钢、孙乾三人受伤,货车严重损坏。经交巡警部门认定,徐亮负主要责任,另一辆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李钢、孙乾没有责任。
气愤
保险公司最多只愿理赔两万元
事故发生后,张骏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派人和修理厂工人一起到现场确认汽车损坏项目预估修理费用,但未做核定。后来张骏实际支付车辆修理费为69950元,此前花费车辆切割(修理)、拖车、停车费9500元,司机及车上人员医疗费近12万元。另一辆货车车主按照相关标准,承担了自己应负的30%赔偿义务,赔偿了徐亮三人的相关损失。
相关事情处理完之后,张骏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这辆货车已经实际使用了102个月,该车目前的实际价值按照新车价折旧后已超过投保时被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应按照新车购置价的80%计算。该车的实际价值减去车辆残值1万元应为2万元,车辆损失应该在2万元以内赔偿。对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认为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万元,超出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扣除交强险后实际支付的70%计算赔偿,还要扣除不计免赔率。
这可把张骏气得不轻,当初明明是按照15万元的价格投的保,钱也交了,不到三个月,竟然最多只理赔两万元。在和保险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张骏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保险金79450元,赔偿其支付的货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3万元。
判决
保险金额在投保金额内理赔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这个案件的争议点在于双方对于这辆货车实际价值理解的不同。“如果按照保险公司计算出来的结果赔偿,显然对张骏不利也不公平。依据保险法的立法精神,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最终法院确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15万元内按车辆实际维修费用赔偿。”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由于张骏在投保时没有投保不计免赔率,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从张骏应获实际赔偿数额中扣除免赔率10%。
经法院确认,保险公司应在15万元限额内赔偿张骏车辆修理费62955元、施救费用8550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三人合计24000余元。楚州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骏保险金95000余元。
建议
旧车可不投车损险,可增加三责险的保额
该案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新车,车主在投保时,要认真核对投保金额,做到足额投保。车损险足额投保才可以全额赔付。此外多数保险公司盗抢险还有20%的免赔额,投保额度过低会令出险时麻烦增多、损失增大。
对于旧车,如果私家车主技术较好而车辆开了多年,新车价格与车辆折旧后价格之间差异太大,建议车主可以不保车损险,而增加三责险的保额。三责险是赔别人的,增加三责险是防止伤人,以及追了别人车的尾。这些责任一般比较大,保额要尽量保得高。而车损险主要是赔自己车的损伤,如果事故率低,出险后可选择自己掏钱修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