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上路发生车祸,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5月16日,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法院审结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柴雨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99273.30元。
2010年9月4日14时35分,原告柴雨驾驶某号货车由西向东行至330省道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告刘雷驾驶的豫某号载货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柴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共支付医疗费23083.68元。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四级伤残。交警队对此事故做出责任认定:被告刘雷不负事故责任。但在本案被告刘雷起诉本案原告柴雨交通事故赔偿中,法院受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刘雷驾车载货属超宽、超高、超长,且驾驶证逾期,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的该判决现已生效。豫某号三轮摩托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且出事故时该车在承保期内。原告柴雨为维护权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67301.52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下余部分予以放弃。
被告刘雷对原告柴雨的主张没有异议。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可交警队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而对法院对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有异议,被保车辆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比例。被告刘雷的驾驶证过期,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以交警队所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为准、认定被告刘雷不负事故责任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豫某号载货三轮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被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且发生事故时该车在承保期间,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所辩称被告刘雷的驾驶证过期,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在伤残赔偿范围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89273.3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范围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10000元。对超交强险限额的赔偿部分,原告予以放弃,对该处分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巩伟亚 徐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