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没想到途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受伤落下八级伤残。面对一元钱的乘客保险单,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乘客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最近,大姚县法院对这起“一元保费”官司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2000元。
起因
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曾琼兰是楚雄市人,2009年2月1日她乘坐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型客车由大姚前往楚雄。因超速行驶,途中车辆驶离路面翻进15.1米深的农田中,造成驾驶人员和车上包括原告在内的19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曾琼兰在大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长达57天,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她在购买车票的同时,花费1元钱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姚支公司保险金额为1万元的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一份。随后,曾琼兰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无结果。为此,2011年1月13日,她以购买了被告的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为由,向大姚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1万元及承担案件诉讼费。
焦点
出事时间早于发车时间
对于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辩称曾琼兰提供的车票记载的发车时间是2009年2月1日9时36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却是2009年的2月1日9时15分,还没有发车就发生交通事故存在矛盾;曾琼兰辩称出现此种情况是提前发车所致。
承办法官了解到,事故当天属于春运客流高峰期,客车在乘客坐满后可提前发车,且此次事故就属于此种情况的事实。
大姚县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乘客保险单就是保险运输合同成立的有效凭证,被告不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保险金的行为违法。按照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曾琼兰保险金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