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志杰) 遇车祸不幸身亡,死者身份却无法核实。为维护“无名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支持两起由民政部门出面替“无名氏”索赔的民事判决。
车祸受害人成“无名氏”
2010年10月4日凌晨4时许,张某驾驶一辆普通低速货车(该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沿氵皂 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5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一名女性相撞,致使该女死亡。经事故勘查,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
同年10月14日凌晨2时许,李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车(该车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超速行驶,将公路上一行人碰撞,致该行人当场死亡。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
后虽经相关部门多方努力,两名死者的身份却一直无法核实,他们的亲属也一直没有出现,两名死者成了“无名氏”。
民政局替“无名氏”诉讼
在对两起案件提起公诉时,长安区检察院根据该院与区法院、公安部门、区民政局2010年7月9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向长安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由长安区民政局代替两名“无名氏”被害人,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提起并参与诉讼。
2011年2月初,长安区法院先后对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11万元;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差额部分16.895385万元。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11万元;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差额部分16.895385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被驳回
宣判后,两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以长安区民政局不是适格民事主体以及赔付标准有误为由,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认定被告犯交通肇事罪和民事赔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中院还认为,长安区民政局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身份,代无名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主张民事权利,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按统一的丧葬费判处申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确。
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