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荀觅)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却非要走在机动车道上,最终酿成了被客车撞倒身亡的厄运,王某家属将保险公司和运输公司起诉至昌平法院,近日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运输公司赔偿近34万元。
据查,2011年2月2日,在昌平区西关环岛入口处,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盛某则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从后面驶来。随后不幸发生了,从后面驶来的大型普通客车一下将电动自行车连人带车撞倒,造成王某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王某驾驶非机动车上路,未按照固定车道行驶,而盛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制动不合格,故王、盛二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随后,王某的家属将盛某、盛某所属的运输公司和车辆投保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赔偿各项损失5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盛某认为应由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自己不过是个公司的司机。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余外的部分,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决定由运输公司赔偿近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