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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费未超交强险范围保险公司全担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6/2 10:08:08  点击:2117

  2010年6月28日,薛某驾驶刘某的宝来轿车在邯郸市一小区内由西向东驶出,通过非机动车道时,与沿中华南大街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的蔺某相撞,致使蔺某左膝周围软组织、左膝髌骨关节等多处受伤,住院17天,共花医疗费2.5万元,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此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薛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蔺某负次要责任。蔺某遂将薛某、刘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万元。

  被告薛某、刘某辩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于车主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直接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规定。此外,薛某、刘某还称其已为原告垫付了3927元医疗费,故请求其垫付的医疗费由被告保险公司赔付给被告薛某、刘某。

  保险公司则辩称,赔偿应当遵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合同约定的各赔偿限额赔偿。保险合同上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被告薛某驾驶机动车通过非机动车道时,未让所借用车道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道交法有关规定,原告蔺某骑电动自行车未走右侧非机动车道,同样违反道交法有关规定,认定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蔺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住院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应在刘某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人保公司赔偿蔺某医疗费、误工费、抚养费等共计79660元,另赔付薛某、刘某医疗费39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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