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驾车与任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后,又将骑自行车的郜某撞伤。因赔偿费用未能协商一致,郜某将赵某、司机任某以及车主王某一并诉至法院。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赵某承担70%责任;被告任某承担30%责任,车主王某连带赔偿;两车所属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1693.15元。
2009年9月3日5时20分,赵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漪汾街滨河体育中心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任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后又与骑自行车的郜某发生碰撞,造成郜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主要责任,任某承担次要责任,郜某不承担责任。随后,郜某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颞叶脑挫裂伤、脑内血肿等,并进行了左颞开颅脑内血肿清除术,住院37天。另查明,肇事小型客车在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出租车所有人为王某,任某为该车包车司机,该车已在被告中保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5万元责任限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郜某将赵某、任某、王某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费用281361.01元,车辆所属保险公司在各自承保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赵某、被告任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两被告应按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王某作为肇事出租车的所有人,应与被告任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到损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华安保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按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保险责任。
作者:郭 晶 赵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