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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都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调解,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0000元。
去年11月1日上午,李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在江都市宜陵镇内行驶,在倒车过程中,因疏于观察与当时推电动自行车的倪某发生碰撞,致倪某受伤,车辆损坏。事发后,李某为抢救倪某,急忙将其扶上机动三轮车 ,驶离现场,送往医院。后因赔偿发生争议,倪某向江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被告李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0000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认为自己是因为救人才使现场发生变动,并非故意逃避责任。法院认定,李某参保了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
(通讯员 刘年利 记者 海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