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崔先生告诉记者,他于2009年4月16日买了一辆车,随即到车管所上牌,并交纳了相应的税费,包括在某保险公司购买的交强险保费,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办完各项手续后,崔先生便开车离开了车管所。不料当天下午,崔先生不慎将一名横穿马路的行人撞死。事发后,崔先生立即给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却告诉他,他买的保险是在第二天零时才生效,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在保险期间,故不能赔付。
事故处理完后,买了保险出车祸却得不到理赔的崔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后经法院判决,保险合同中的交强险出单即生效,保险公司应当在相应款额内理赔。法院判决赔偿死者家属26.5万元;保险公司在其12万元的保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宣告成立,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原告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同时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作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字确认,该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甘肃保监局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中国保监会2009年3月25日,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交强险投保可“即时生效”。但“即时生效”并非强制规定,而是双方自愿协商决定。
据我省某保险公司理赔部李经理介绍,自从2010年底以来,同行之间对新车投保交强险,大都建议“即时生效”。他还介绍,除“即时生效”和“次日零时生效”,实际上投保人还可选择这两个区间内的任何时间保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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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生效”并非十全十美,每张交强险保单期限都是一年,如:今年是4月17日零时生效,则下一年续保也是从4月17日零时起;今年4月16日1时生效,则下一年从4月16日1时开始。“都强制即时生效了,万一下一年4月16日1时—24时出险,你找谁?所以投保还有多个"期间"要留心”。 “无责之争”保险公司拒赔的借口
2009年8月,李某骑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被贾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李某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检测,事发时贾某呈醉酒状态且超速驾驶,李某也未按规定变更车道行驶,交警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得知贾某醉酒驾驶后,以“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不属交强险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后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
甘肃省委党校法学部张佺仁认为,首先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在于,将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减少受害人的求偿环节,以便于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不因受害人的赔偿能力低而丧失抢救良机和补偿,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同时,也减少肇事方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交强险中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除非受害人被认定为故意造成事故,保险公司才能免除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所依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较之其法源《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扩大解释,在这起诉讼中并不宜参照适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情形下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法规并未排除。
张佺仁认为,交强险条例及交强险条款中规定的驾驶人无证驾驶情形,并非针对受害人而设定,而应当理解为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并非赔偿责任的终局承担者,其在先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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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考虑是否有拒赔理由(诸如酒驾、醉驾、准驾不符、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一旦有拒赔理由,便毫不犹豫地拒赔,即使面临诉讼败诉的风险,也在所不惜。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下,被保险人诉讼成本相当高,耗时费力,很多保险人面临如此局面,不得不放弃理赔请求,或者被迫接受不合理的理赔条件。“暴利之争”应公开经营成本
孙女士是我省某保险公司的资深客户经理,“自己有车,也是被强制的一方”。她认为,交强险对自己的保护起不到多大的作用,但所交的数额相对商业险是偏高的。
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曾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围绕“交强险每年至少存在400亿暴利”的观点,认为“保监会故意隐瞒重要数据、故意提供虚假数据,并且一而再、再而三地欺骗公众。”
交强险究竟是“暴利”,还是“微利”?一切似乎只有等待监管机构对交强险一个完整数据年度的审计之后才能得到答案。然而,争论本身促使我们思考,交强险在运行过程中缺乏足够的社会公众参与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机制。毫无疑问,充分披露交强险的经营状况,可以大大缓释人们的猜疑。
中国保监会公布的自交强险实施以来的第三份交强险经营年报暨2009年交强险经营状况的简报显示,“30家中资产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亏损高达53亿元,剔除投资收益,实现承保利润的只有平安、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为数不多的5家,整个中资产险在交强险承保上出现大面积亏损。”但是,这份交强险报告中出现这么大的巨亏,还是受到了市场的质疑。“保险公司总经理的年薪1338万元”就曾一度让人推测这么高的薪金是否是从保费收入中得来的。
“交强险有失公开、公平、公正。”兰州市城关区党校法学讲师高海峰认为,其实,交强险赔偿金额的确定,“应该以保证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不受限制地得到补偿为原则,所以中国应考虑大幅度提高赔偿限额,甚至取消限额”。显然,如果我国的交强险真是这么执行的话,那就绝对不会出现需要“强交”、千方百计“漏交”的情况。
就交强险参保及赔付的经营情况,记者走访了我省的几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不便接受采访为由拒绝了记者。据了解,截至2010年3月,我省机动车数量188万辆。2010年,我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090起,造成1506人死亡,369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达10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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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它与其他商业保险完全不同。所以,它在成本上应该是透明的,应该接受公众的监督,而不能一边强制,一边暗箱操作,这种做法很难让公众满意。目前,各保险公司交强险经营成本,对民众而言,几乎就是一个谜,没有多少人知道。民众越是不清楚的地方,其隐藏的猫腻可能就越多。交强险的经营费用过高,其中肯定有着不合理的因素,甚至存在着人们担心的将交强险保费变相挪用等可能。
记者 邵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