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车主交强险刚上两个多小时,投保的车辆与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主起诉货车车主和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但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近日,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裕安区法院审结,判决保险合同中的交强险出单即生效,保险公司应当在相应款额内理赔。
2011年1月24日13时52分,周某在中国人寿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当场打印了保单。同日下午16时周某驾驶该车辆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两车受损,李某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次要责任。经过评估李某的摩托车车损为1557,周某的货车车损为4715。李某起诉要求周某及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周某反诉李某,要求李某赔偿车损3900元。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保监会 的“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交强险保单自出单时即时生效,中国人寿财保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26229.1元,周某赔偿李某269元,李某赔偿周某车损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