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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保命钱”不强制执行如何“保命”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7/7 0:14:20  点击:1589

  从7月1日开始,《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职工的社保权益有了法律的保障。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机构可以通过行政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如果其账户余额不足又未能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见7月3日的《广州日报》)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费用,是我们俗称的“五险”。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一项生活保障性费用,可以说是“保命钱”,其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可惜的是,由于以往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以致对于应缴该缴的“保命钱”,一些单位特别是企业不缴纳或少缴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可怕的是,对于一些用人单位不缴纳“保命钱”的行为,劳动者由于处于被聘用的弱势地位,不敢与雇主抗争,往往被用人单位以一份“自愿放弃社保金”的协议来抹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应付执法单位的检查。虽说劳动法规早已规定,缴纳“保命钱”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但如果劳动者较真,用人单位就不聘用你,让你走人,如此一来哪个劳动者敢较真?不想吃“哑巴亏”也得吃。

  至于行政执法部门,对于长期不缴纳“保命钱”的用人单位,一般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若该用人单位还置之不理,行政执法部门也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毕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不是执法主体,没有执法权;相关费用收缴、稽核等工作只能委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这种“绵花执法”,对不缴纳或拒绝缴纳“保命钱”的用人单位自然无能为力。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不缴纳“保命钱”的单位都是恶意不遵守法律规章,有的确实有自己的难处,如有的小型企业争取的项目越来越少,用人成本越来越高,盈利都难以保证,若为劳动者办理“保命钱”,企业必然吃不消。用人单位缴纳“保命钱”的不同情况,在制度设计上是不是值得考量呢?而今《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了,在各地具体实施中,我们能否考虑到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型企业的实情情况,制定相应可行的缴纳“保命钱”的具体操作办法?当然,不管有什么原因,法律法规是铁板上钉钉,用人单位既然聘用了劳动者,就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涉嫌违法。不仅缴纳“保命钱”如此,其它涉法的事情皆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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