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沙市货车司机牟某,拿着法院一审判决舒了一口气。因驾车一时疏忽,他于去年10月将一老人撞亡,在支付大额赔偿金后,由此走上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艰难之路,其原因仅在于老人的特殊身份——孤寡五保户。
去年10月15日,牟某驾驶自己的厢式货车,送货至湖南华容县返回荆州。经过石首市建宁大道,牟某因疏忽撞上横过马路的一老人,致老人不幸身亡。
事发后,石首市交警部门认定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查明老人郑某无一儿半女,孑然一身,是该市绣林街道办事处太平坊社区居委会多年照顾的“五保户”。当月28日,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牟某向社区居委会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
但牟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理赔时却卡了壳,保险公司认为死者郑某的受益人不明确,牟某先行支付的赔偿“没有道理”,拒绝理付赔偿。在多次交涉未果后,牟某于今年4月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该保险公司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在流浪人员等“无名氏”因交通事故死亡时,民政部门不能对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提起公益诉讼。孤寡老人郑某被撞身亡应适用于该情形。
牟某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春则认为,郑某为该社区长期的低保救济对象,社区即为老人的法定受益人,此外,该案系原告投保交强险后形成的保险合同之诉,而非公益之诉。
沙市区法院一审认为,郑姓老人并非流浪、乞讨人员,而系社区无子女低保人员。参照“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等相关法律条款,可以确定郑某的监护人和受益人,为生前向其定期发放救济金的社区居委会。牟某在交管部门主持下向郑某的受益人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一审判令该保险公司支付牟某交强险保险费11万元。(记者 张学军 通讯员 陈纯 实习生 赵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