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和电动车相撞,受伤的电动车手向货车司机及所属运输公司索赔,而损失由保险公司直接“埋单”,原因在于运输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日前,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须向电动车手赔偿近32万元。法律人士指出,运输公司因业务性质面临营运风险,如妥善办理保险能够减少损失,而伤者依法主动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能维护自身的权益。
起因:
货车撞“电驴” 伤者要索赔
2010年10月22日中午,一辆重型货车和一辆电动车在柳长路鹧鸪江加油站路段碰撞,电动车手陈某受伤,电动车也受损。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确认陈某和货车司机潘某负同等责任。
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75天,花费不少医疗费,而货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支付其中4.4万余元。出院后,陈某又遵医嘱全休28天。今年1月,陈某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获悉他因事故受到的伤残程度达到五级。一家假肢公司为陈某列出了安装假肢的预算建议,运输公司为陈某支付了安装假肢的定金及预付费等1万元。
双方因为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今年4月,陈某将运输公司和司机潘某一起告上法院。由于运输公司已经为出事货车投保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保险公司也被列为被告。据了解,运输公司所投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50万元。
法庭上,运输公司认为,既然公司投保,其承担的责任就应该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陈某。保险公司则辩解说,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合同关系,除非受害人经投保人授权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案件不应一并审理商业保险的理赔手续。
判决:
法院辨案情 保险公司赔款
柳北区法院的法官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陈某受到的损失包括: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5.6万余元,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等49万余元,伤残鉴定费800元,总计54.9万余元。
重型货车出事时还在保险期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共12万元。
另外,参照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至60%的赔偿责任。法官认为,根据上述规定,酌情认定货车一方承担55%的赔偿责任。
经过计算,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的损失为20.6万余元,鉴于出事货车已投保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这笔钱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陈某,运输公司及潘某无需再赔偿。
提醒:
个案有特点 关注减风险
柳州有不少运输公司,其所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责任的情况较多,而像此案完全由保险公司“出资”赔偿的判例则鲜见。
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发翔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交强险和商业险可并案处理,而被告运输公司不但投保交强险,还投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其责任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李发翔说,保险公司担责必须具备几个条件,首先是能够提供保险单;其次,论证运输公司的行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请求直接向第三者赔偿”的情况——《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在上述案例中,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运输公司及陈某任何费用,这种情况属于法律规定,因此运输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就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
另外,司机为运输公司开车,应注意保留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等证据,证明其职务行为,可以依法免除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者赔偿的责任。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司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公司又否定其职务行为,法院有可能判决司机与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苦了司机——为人打工还要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