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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8/22 14:39:53 点击:1781 |
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五车连环相撞案件进行宣判。事故导致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一辆英菲尼迪FX35 小车受损,该公司起诉要求肇事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法院依法判决肇事司机与车主陪判连带赔偿3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该公司500元。 ■案情回放 2010年5月31日17时22分,黄某彬驾驶轿车沿东阜公路从黄圃方向往阜沙方向行驶,途经东阜公路东阜大桥顶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先后与迎面方向行驶、由赵某明驾驶的英菲尼迪FX35小型越野客车、吕某顺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载吕某坤)、苏某添驾驶的小型轿车和韦某聪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五车损坏及赵某明、吕某顺、吕某坤和黄某彬受伤。肇事后黄某彬弃车逃逸。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彬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明等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10年8月24日,原告某中山市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作为英菲尼迪FX35小型越野客车的车主提起诉讼,认为肇事轿车的车主为被告李某,该车在被告某财保番禺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要求被告黄某彬、李某连带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之经济损失271823元(包括车辆损失258323元、车损鉴定费9720元、车辆检测费3780元)、被告某财保番禺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将其诉求总金额变更为307685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合计303185元。另查,肇事车辆在机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车主为被告李某,该车在被告某财保番禺公司投保了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判决: 肇事司机与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第二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彬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明等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被告某财保番禺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在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四辆车损坏,故法院将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各预留500元。超出强制保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黄某彬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应对被告黄某彬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已造成原告的损失303185元,属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其中被告某财保番禺公司应按项限额赔偿500元,超出部分302685元,由被告黄某彬、李某连带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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