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474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961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804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17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95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313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735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013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192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车辆肇事后被检不合格 保险公司仍然需承担责任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8/28 11:38:38  点击:1709

交警在事故现场检验出肇事车辆灯光及信号系统不合格,保险公司据此援引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要求增加免赔率。保险公司能否因此免责?

摆事实:

2010年2月4日,王某在驾驶拖拉机时因避让措施不当,撞上了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经现场检测,认定拖拉机灯光及信号系统不正常,但该车之前已通过了安检,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之后,于某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肇事车辆的灯光及信号系统不正常,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应在车辆投保的商业险中加扣10%的免赔率。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车辆并不存在该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的辩解缺乏依据,依法应当理赔。

讲法理: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即便出现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事故车辆的灯光及信号系统不正常,要求按照保险条款中的免责约定增加10%的免赔率。但是,该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从“未按规定检验”的约定看,“检验”指的是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定期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而非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为确定事故责任而对事故车辆的车况进行的检验。因此,本案事故车辆并不存在该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车主借车出事故连带被诉讼 法院判其无责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