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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车辆拥有人,按国家规定都需对该车辆予以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险种。然而,本市车主晓解(化名)却因车辆油电路被老鼠咬坏支付了修理费3.1万余元。事后晓解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索讨车辆修理费理赔款遭拒绝后,即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晓解起诉保险公司理赔案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理赔晓解车辆损失保险金31,069.06元。
2011年1月30日,晓解为名下的沪A98***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2月27日至2012年2月26日。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约定了除保险公司予以理赔条件外,还确认保险免除部分的规定:“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2011年3月1日,晓解的车辆突生故障而无法启动,经送汽车维修公司检查发现发动机故障灯亮,查明系被老鼠啃咬车辆发动机EL线内有损伤,发动机舱内有老鼠粪便,损坏的线束上有明显老鼠啃过的痕迹。晓解当天通知了保险公司后,即对该车辆进行了维修,支付修理费3.1万余元。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老鼠咬坏车辆油电路不属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不应予以理赔。
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条款就某一特定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坏是否赔偿,以列举的方式分别在保险责任部分和免责部分作了约定。本案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坏原因是动物啃咬,而在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和免责部分均未被列举提到。故对保险条款理赔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动物啃咬未在保险责任部分出现过,则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应理赔;另一种理解是动物啃咬,未在责任免除部分出现,故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应当作理赔,该两种理解均有一定的合理性。
法院还进一步分析,按照法律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即便是动物啃咬,属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那么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包含因动物啃咬等造成保险车辆损失,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考虑到事发后,晓解曾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未到场定损,故应按修理车辆的实际支出确定车损,遂判决保险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