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本质上是共容共存的生命体,只有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创造企业的发展繁荣与落实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但是,每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而社会保险争议在争议案件总数中占取了半数以上的比例。
社会保险争议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未予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补缴或要求赔偿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降低缴费工资标准,要求足额缴费或要求赔偿待遇损失等。造成社会保险争议的原因有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在此,本文从争议处理角度对社会保险的几个问题作简单的阐述。
一、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两者紧密相连。一方面,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源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存在社会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社会保险的缴纳期间是劳动争议中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有力证据。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只有签订劳动合同了,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实上,现在法律实践中已经普遍认同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意义,劳动关系的建立以事实上的用工,而不以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判断。另一方面,一些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因劳动关系的不存在而产生,如养老金、失业金的领取。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劳动者享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履行的义务,劳动者无法放弃或协商变更义务。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用人单位每月给劳动者发放一定现金补贴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有些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协议或承诺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行为。
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承担公法和私法双重责任。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除依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之外,对不能补缴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存在该违法行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因此间接地因未缴纳社会保险承担了赔偿责任。
四、权利救济有私法和公法两种渠道。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再诉讼的途径处理,亦可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只是两种渠道依据公法和私法两种法律体系,责任承担的类型相应不同。私法程序旨在对劳动者权益进行恢复与补偿,公法程序侧重于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