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保发)法官审案时发现:保险公司制作的投保单中投保人签名只有一处,仅凭该投保单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对此,法院发出了司法建议,希望改进。昨天,记者从市五中院获悉,9月20日,他们收到了重庆保监局送来的复函,肯定了该院提出的司法建议。
市五中院法官认为,部分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导致保险人败诉、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中,大部分保险公司制作的投保单中投保人签名只有一处,整个保单投保人在此处的签名可能仅表示了投保人投保的意愿,并不必然构成其对已知晓免责事由及相关后果的承认,仅凭该投保单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市五中院为此建议保险人另行制作免责条款告知暨说明书,单列免赔率、免赔额及赔偿比例等免责条款,对专业术语、易产生歧义用语等进行专门解释,要求投保人在签署保单的同时签字确认该说明书。
重庆保监局认为,这个建议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免责条款效力导致的纠纷,避免保险人承担合同约定外的保险责任,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保险业健康发展。他们将上报该司法建议至中国保监会,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投保提示工作。
来源 重庆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