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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0/2 20:07:41 点击:1664 |
本市某保险公司的老客户刘东(化名)夫妇与保险业务员签订购买“人身保险(分红型)合同”险种产品,获奖励赴浙江临安农家乐2日游活动。
谁知,开心入住农家乐客房后,却因木炭取火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构成伤残。事后,刘东夫妇分别起诉保险公司和农家乐业主,演绎了索赔逾90万元赔偿款案。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20%责任,农家乐业主也应承担5%责任。
取暖中毒
2009年2月21日,刘东夫妇受邀与其他保险购买人,参加了赴浙江临安农家乐2日游活动。活动由保险代理人张某组织,由多名保险代理人全程陪同。
农历正月二十七,虽立春已过,但地处浙西山区的深夜,却阵阵寒风刺骨。刘东夫妇等人被安排入住当地天目乡熊某经营的农家乐客房内,刘东夫妇被安置在底楼无空调的客房内,房内有一只烤火竹炭盆取暖。
次日凌晨,农家乐老板熊某起床准备早餐时,听见刘东夫妇房内有异样声,破门进入后发现屋内刘东夫妇神志不清,床边有呕吐物,刘太太大小便失禁,赶紧叫醒该活动组织者张某等人,将刘东夫妇紧急送往当地医院诊治,初步诊断:夫妻俩为一氧化碳中毒。
第三天,刘东夫妇被送抵回沪。刘东入住医院治疗达3月有余,被诊断一氧化碳中毒,高血压病;刘太太治疗时间长达1年多,被诊断:“一氧化碳中毒后迟发性脑病”,至同年12月30日出院,出院时仍有大小便失禁症状,生活无法自理,逻辑思维能力差,记忆力减退。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一氧化碳中毒所致精神障碍。”
提出索赔
2011年1月,刘东夫妇分别起诉到法院称,农家乐以木炭方式取暖,导致夫妇俩一氧化碳中毒。刘本人提出7.3万余元的各类赔偿款;刘太太中毒较深导致精神障碍,构成六级伤残,中毒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提出各类赔偿84.7万余元。
法庭上该保险公司辩称,公司从未组织过刘东等客户外出旅游,活动是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且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保险代理人采取何种方式销售保险产品,公司不予干预,签订保险合同属代理人行为,与保险公司无关。
农家乐业主熊某辩称,自己拥有一幢3层小楼共13间客房,只有3楼客房有空调。刘东夫妇入住底楼曾提出客房内寒冷,却拒绝添加被褥,想用农村烤火的竹炭桶取暖,遭到了店主拒绝。但次日出事后,才在他们房内看到竹炭桶,认为自己已尽到了提醒义务。
各担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谁向刘东夫妇提供的旅游服务?刘东夫妇一氧化碳中毒到底谁之过?
法院认为,刘东夫妇购买保险产品,获2日游的旅游服务。虽然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这种代理关系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未向客户披露,客户有理由相信购买保险产品获旅游奖励,是保险公司所提供,因此保险公司与刘东夫妇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至于木炭盆是由何人放入刘东夫妇客房,双方说法不一。但无论是刘东夫妇主动索要,还是经营者熊某推荐,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刘东夫妇年龄及生活阅历,应该知道炭火取暖的危险性,刘东夫妇对该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
鉴于保险公司的过失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法院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农家乐熊某对可能引起的后果预计不足,酌定承担5%的赔偿责任,于是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农家乐熊某各赔偿刘东夫妇11.6万余元、2.9万余元。
作者:宋宁华 李鸿光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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