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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女经理骗保还债 一审获刑十二年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2/12 22:47:45  点击:1607

  已过不惑之年的合肥一保险公司高层领导,因投资失败,债务缠身,无力还钱,便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他人投保钱,私吞退保费(本网曾报道《阳光保险女客户经理诈骗客户庭上自诩有挣钱才能》)。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娟诈骗、职务侵占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客户经理诈骗客户

  钟娟(化名),女,1970年出生,案发前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客户经理。

  2010年7月左右,被告人钟娟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合肥理财支公司银行保险部客户经理期间,为筹集资金归还个人债务,以回访老客户或推荐产品为由,召集多名被害人开会,用高回报和购买即返红包吸引被害人,共骗取19余万元的现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此后,因钟娟无法给被害人出具保单,各个被害人纷纷要求退款,钟娟为使其罪行不被发现,归还了部分款项给催款较急的被害人。

  2010年12月25日,被告人钟娟跳槽至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在2011年4月至5月期间,钟娟名下有六名客户要求退保,钟娟利用掌握客户资料和负责办理退保手续的职务便利,在上述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上述六名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冒名开户,获取以上客户名称的账户,并将该六账户作为客户退还保费的账户,从而将26余万元退保费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11年6月8日,公司发现钟娟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遂通知钟娟到公司说明情况,经教育,钟娟如实陈述了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后到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及诈骗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一审获刑十二年

  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客户办理保险产品的事实,多次进行诈骗,骗取客户资金人民币199300元,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至案发前尚有165200元未归还,尚未归还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客户名义开设账户,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261238.17元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钟娟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在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职务侵占罪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庐阳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钟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万元,没收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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