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王女士听自己的保险业务员刘某介绍,将50万元交给刘某代为购买高端理财产品,结果这笔钱被卷入集资诈骗上千万的姚公瑜案,王女士只追回不到5万元。为此她将保险员刘某起诉到法院索赔。昨天此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
储户王女士说,刘某从1997年起开始做她的保险员。2007年6月,刘某称工商银行有高端理财业务,问她做不做,因为10年的交往成为了朋友,王女士很信任地把身份证给了刘某,委托其在工商银行开立账户,存入50万元。但是王女士后来得知,该账户50万元存款被集资诈骗上千万的姚公瑜转走。2011年2月16日,王女士仅收到司法机关退回的49304.39元,其它存款已无法追回,损失了45万余元。王女士认为,因为刘某的过错,当时未让自己去开户,导致账户存在两折一卡,自己只有一张取利息的卡,账户资金却被姚公瑜用另一存折划走,导致自己损失45万元,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刘某的代理人称,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因为当时王女士咨询还有什么好的理财项目,她的同事告知工行有一个高端理财产品,年息是10%,王女士听说后表示同意办这个业务,刘某只是将王女士的钱转交给具体的经办人开户,并把存折和卡交给了王女士,没有任何过错。王女士资金受损是因为涉及了姚公瑜的集资诈骗案,现在刑事部分已经终审判决,王女士是被骗储户之一,与刘某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刘某告诉她投资信息,是否参与由王女士自己决定,钱也是王女士自己存的,刘某不应该承担责任。
此案未当庭宣判。
链接·姚公瑜案
2007年7月杨女士发现存在工行的50万存款丢失,随即报案。随后十几名有相似经历的储户被警方联系上,储户们都签过“高息揽储”协议,由姚公瑜代办存折,并在工行存款,少则二三十万,多则500万元。
2007年11月储户们相继在西城法院对工行提起诉讼。工行认为此案属姚公瑜的诈骗行为,银行代办存折以及挂卡业务并未违规,也无法控制犯罪分子转账划走存款。
2009年6月一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姚公瑜死刑缓期执行。
2010年5月西城法院判决认为,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姚公瑜是集资诈骗,刑事判决未认定工行有人涉案或工行有违规情况,因此驳回储户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