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受让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后,起诉客户相邻公司。官方认定火灾相邻首发相邻公司,但原因不明。法院认为,火灾原因不明,相邻公司无过错,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不要说是保险公司,就是被保险人也打不赢这场侵权官司。
2004年8月27日,保险公司与五金公司签订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双方约定,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赔偿保险金。
2004年10月15日9时58分,五金公司在市五金机电市场的仓库发生火灾。保险公司当天接到五金公司的火灾报案。保险公司根据公估公司的损失公估报告,于2005年12月赔偿五金公司保险金50万元。据查,五金公司损失约250万元。经区消防大队调查、勘查,认定起火部位为橡塑公司二楼仓库内首先起火,起火点在仓库1、2号通道交界处。火灾原因不明,但不能排除放火和遗留火种等两种原因。橡塑公司仓库通往其他区域的门没有锁闭,其他人员都可以进入。
保险公司把橡塑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火灾损失50万元。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要想成立,应当满足四个条件:一、橡塑公司有侵权行为;二是,橡塑公司侵权行为导致了被保险人财产损害;三是橡塑公司存在过错。本案的火灾原因不明,而且没有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橡塑公司存在关联。因此,橡塑公司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即使没有过错,也要赔偿,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的规定(无过错归责)。而本案不是法律规定的即使没有过错,也要赔偿的情形(特殊侵权行为)。总之,根据本案证据分析,两被告均无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火灾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说白了,就是你被保险人享有的追索权,保险公司同样享有。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应当等于被保险人追索权,因此,两权成立的条件应当一致,不同的只是权利主体由被保险人变为保险人公司。既然如此,不管是第三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管是第三人一般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也不管是特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只要被保险人损害赔偿主张依法能够成立,保险公司就应当享有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三人无过错,不应成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拦路虎。而本案保险公司之所以打输官司,原因是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缺胳膊少腿。